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00109030號
要旨
貴所函詢有關著作物在未經授權情況下遭他人拍攝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6年11月27日號函。二、依 貴所來函檢附照片之公仔所示似屬工業量產產品,該工業量產產品是否為著作,需視其生產製造過程予以認定;如在生…
令函要旨
貴所函詢有關著作物在未經授權情況下遭他人拍攝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6年11月27日號函。二、依 貴所來函檢附照片之公仔所示似屬工業量產產品,該工業量產產品是否為著作,需視其生產製造過程予以認定;如在生產過程中有美術著作之產生如圖畫或雕塑,則該工業量產產品即為著作之重製物,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者為被重製之美術著作。由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攝影」為重製之方法,因此將他人之美術著作重製物予以拍攝成照片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授權方屬合法。嗣後如再將該照片進行租賃或買賣行為者,則將涉及侵害所利用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出租權或散布權。另如在生產製造過程中並無美術著作之產生,則該產品即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並無著作權法之適用。三、另著作權法並未就侵害著作人商譽之行為有所規定,所詢他人將著作財產權人所生產之著作物,在未經授權情況下拍攝成著作物影像,並於報刊之負面專題報導當插圖利用,是否構成意圖危害著作人商譽一節,並不涉及著作權法之適用,未便表示意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12款、第22條、第28條之1及第29條之規定。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