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224
要旨
一、來函所詢「DVD影片上之黃標效力是否等同於書面之公開上映授權書」問題,由於著作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關係,因而如欲確知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為何,自應視契約內容而定。目前錄影節目帶外殼上使用之黃色標籤…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DVD影片上之黃標效力是否等同於書面之公開上映授權書」問題,由於著作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關係,因而如欲確知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為何,自應視契約內容而定。目前錄影節目帶外殼上使用之黃色標籤、白色標籤等,經查係過去主管事前審查錄影帶業務之行政院新聞局所為之分類,至於 貴校購買之「DVD影片」所貼之黃色播映用標籤是否即為該等標籤?該等標籤是否代表已授權公開上映、以及其授權範圍等,仍請逕洽新聞局查證為宜。二、至於取得影片之公開上映授權後,嗣後該影片代理商如有更易者,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只要是 您確實由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利用範圍,即使嗣後該著作財產權經轉讓他人或由著作財產權人再行授權(例如代理商更換),均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