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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221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一、有關翻譯日本官方網站比賽規則,可能涉及原著作的「改作」行為,而將比賽規則翻譯為中文後張貼於個人網頁復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原則上均應取得被改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業經本局96年12月17日電子…

令函要旨

一、有關翻譯日本官方網站比賽規則,可能涉及原著作的「改作」行為,而將比賽規則翻譯為中文後張貼於個人網頁復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原則上均應取得被改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業經本局96年12月17日電子郵件敘明在案。二、至所詢「註明原文出處可否減輕侵權之疑慮?」乙節,由於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乃合理使用的義務,亦即如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情形者,雖得主張合理使用而利用他人著作,但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利用人負有註明出處之義務。因此,如果您的行為並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者,自並不致因註明出處即可免除侵權責任。在此種情況下,您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合法利用著作。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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