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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00108020號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網路平台服務業者所推出之VOD多媒體平台服務有關音樂著作授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11月28日(96)音楚字第0135號函辦理。二、中華電信之MOD(MultimediaonDemand)互動式多媒體服務系統,係…

令函要旨

網路平台服務業者所推出之VOD多媒體平台服務有關音樂著作授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11月28日(96)音楚字第0135號函辦理。二、中華電信之MOD(MultimediaonDemand)互動式多媒體服務系統,係透過網路方式,提供隨時點選即時影音、熱門影片等服務,亦包括同時傳輸之頻道服務。上述透過網路方式所為之公開傳播行為,均應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行為,中華電信提供MOD服務即為公開傳輸之行為人,本局93年2月16日智著字第0930001211-0號函及93年3月16日智著字第0930001912-0號函說明在案,惟上述情形係指中華電信自行提供上述影音內容,先予敘明。三、至於網路平台服務業者提供多媒體平台(如MOD、KOD…),另由實際服務內容提供者(以下稱CP)提供內容至平台,再藉由網路傳輸至各點選服務之使用人,上述提供之內容,如屬著作,則其行為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如由CP上載供使用人點選,則CP除為「重製」之行為人,亦為「公開傳輸」之行為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有侵權的可能。因CP業者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人,故網路平台服務業者要求CP業者就該CP之公開傳輸行為,向權利人(或所屬之仲介團體)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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