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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213a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影片(視聽著作)利用視聽機器放映予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因此,來函所述公司內部開會需要播放一段受國內著作權保護的影片作為教育與討論之情形,屬「公開上映」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影片(視聽著作)利用視聽機器放映予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因此,來函所述公司內部開會需要播放一段受國內著作權保護的影片作為教育與討論之情形,屬「公開上映」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建議如該影片發行公播版授權公眾公開上映者,宜選購該公播版之影片予以放映,以免侵害著作權。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款、第25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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