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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203b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又「美術著作」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又「美術著作」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來函所詢之花燈主燈與一般花燈,如符合前述條件,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二)另本法第58條係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下略)」,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乃「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之例示,由此觀之,您所指之大型百貨公司內、捷運車站內、機場內或火車站內,尚不屬本法第58條所稱之戶外場所。至何謂「長期」,須就實際個案,依一般社會通念加以認定,並無統一標準。(三)又,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移置戶內場所後,自該美術著作移入戶內場所之時起,即不再適用本法第58條之規定。如該戶內場所基於場所管理之目的,就該場所內著作之利用另有規定時,亦請先行洽詢該場所之管理單位;惟其管理規定與著作權無涉,併予敘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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