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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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發行」係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而「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是所詢將「文章/論文」刊登於期刊,或研討會之論文集中,如該期刊或論文集已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則該「…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發行」係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而「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是所詢將「文章/論文」刊登於期刊,或研討會之論文集中,如該期刊或論文集已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則該「文章/論文」自符合本法前述之「發行」之定義。再者,所詢個人或機關單位可否逕行「出版」乙節,本法並無「出版」一詞,倘指「發行」之意,則請參考前述說明。二、另,所稱ISBN係國際標準書號 、而ISSN係國際標準期刊號,二者均係因應國際間管理圖書期刊所發展之統一編號制度,與著作權保護尚屬無涉,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