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00099420號
要旨
貴院函詢醫院在每一間病房獨立電視機,個別加上數位電視盒接收數位電視節目,供住院病人觀看,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公開利用他人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6年10月17日(96)和院文教641號函。二…
令函要旨
貴院函詢醫院在每一間病房獨立電視機,個別加上數位電視盒接收數位電視節目,供住院病人觀看,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公開利用他人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6年10月17日(96)和院文教641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因此, 貴院在每一間病房之獨立電視機,個別加上數位電視盒,各台電視機經由各機上盒之獨立天線只接收數位電視節目,直接供住院病人觀看,如非係醫院於接收後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電視機等收視設備者,應屬於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訊號,並不涉及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三、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