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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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您來函所提機車設計的競圖比賽,性質上屬於徵選比賽徵稿,徵選比賽徵稿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若是主辦單位需要取得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的著作權,必須要在活動或比賽辦法中,明確地約定著作權的歸屬,以避免爭議。換言之…
令函要旨
一、您來函所提機車設計的競圖比賽,性質上屬於徵選比賽徵稿,徵選比賽徵稿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若是主辦單位需要取得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的著作權,必須要在活動或比賽辦法中,明確地約定著作權的歸屬,以避免爭議。換言之,徵選比賽徵稿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應視比賽辦法之規定而定。二、主辦單位之徵選辦法如規定「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者,得獎者(或參賽者)即需受該辦法之拘束,主辦單位將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並行使相關權利(如重製或放置在網路上公開傳輸等),得獎者(或參賽者)不再享有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及第36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