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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120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一、有關國內發行之影碟轉售乙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散布)該合法重製物。是所詢台灣發行的影碟,如該影碟係屬「合法重製物」,且您已取得該重製物之「所有權」者,則您…

令函要旨

一、有關國內發行之影碟轉售乙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散布)該合法重製物。是所詢台灣發行的影碟,如該影碟係屬「合法重製物」,且您已取得該重製物之「所有權」者,則您轉售(散布)該影碟並不違反本法之規定。二、此外,國外購得之正版影音光碟(係稱水貨),如係依本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1份重製物」時,為合法之輸入行為,於網路上販售該合法重製物,不屬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反之,即違反本法第87條第4款之規定,販賣此種影碟,可能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散布權)。因此並非「國外帶回的DVD」於國內再行販售(散布),均為違法。三、有關向影片出租店購買之二手DVD予以轉售,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端視您有無取得該DVD之「所有權」而定(本法第59條之1)。依目前國內二手DVD之市場現況,可分為下列情況加以說明:(一)如您所購買之二手DVD已標示為「二手銷售版」,因其上游著作權人或發行商已賣出DVD之所有權,則自您於市場上購得此等合法重製之DVD時,即已取得所有權,您後續於網路拍賣(散布)該DVD,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二)如您所購買之二手DVD標示為「出租專用」(即所謂出租版)者,其上游著作財產權人或發行商是否仍保留DVD之所有權未明,請另參考本局電子郵件950919(如附檔)之說明。因此,建議您於網拍前,至購買之出租店,向其確認上游發行商是否已將DVD之所有權移轉之疑義,並要求其貼上「二手銷售版」等字樣或保存您向出租店購買的發票、收據或其他證據,俾證明您已合法取得DVD之所有權,以保障您的權利並避免糾紛。四、至於二手書、二手CD部分,因市場上並無如二手DVD區分為「二手銷售版」與「出租版」的問題,故您在市場上購得之二手書、二手CD之同時,即取得其所有權,後續之販賣(散布)行為,只要該二手書、二手CD為「合法重製物」,即可依本法第59條之1之規定加以散布,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29條、第59條之1、第87條及第87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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