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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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有關拍賣視訊教學影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一)所詢在網路拍賣對岸遠距視訊教學影片情形,如拍賣者係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該教學影片之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其得於網路上販賣該教學影片,自無違反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一、有關拍賣視訊教學影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一)所詢在網路拍賣對岸遠距視訊教學影片情形,如拍賣者係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該教學影片之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其得於網路上販賣該教學影片,自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如拍賣者販售之光碟,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散布者(無論是拍賣者所重製抑或向他人購置),均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權」、「散布權」之行為,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又如拍賣者並非販賣光碟,而係提供消費者利用網路下載之服務,則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如其未經授權,亦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二)有關在網路拍賣VCD、DVD是否會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問題,請參閱「網路拍賣影音等光碟法律效果之說明」(如附件)。二、有關出版社如收錄各校之期中、期末考題作為題庫加以販售,是否侵害出題教師之智慧財產權乙節,如其收錄者是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及期末考考題的話,因前揭考試是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該等試題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因而收錄並販售該等試題題庫,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第9條第1項第5款、第10條、第28條之1、第88條、第91條及第92條等規定。附件:網路拍賣影音等光碟法律效果之說明網路拍賣是近年來熱門、新興的商業交易模式,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各式各樣商品在網路上呈現,提供民眾查詢、購買之管道。惟網路世界如同實體世界一般,仍然受法律規範,民眾有時於網路上拍賣音樂或視聽光碟片(下稱影音光碟),卻成為權利人追索之對象,才發現自己行為可能已觸犯法令而不自知。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呼籲民眾對於在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之法律規範,應加以注意。 智慧財產局表示,民眾於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最主要有三種情況:1.將買來之合法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賣;2.將自實體世界(零售店、夜市等)買來之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售;3.將自網路買來之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售。上述行為就著作權法而言,主要涉及到第28條之1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之規定,此即著作人之「散布權」。「散布權」的目的在補充重製權,使權利人獲得完整之保障。換言之,從利用人角度而言,不僅不可以做盜版品,也不可以賣盜版品,賣盜版品者會構成侵害散布權。此外,為平衡「散布權」與物權,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散布權耗盡原則」,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物,屬於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故就上述3種情形中第1種情形,如果將自己買來之合法影音光碟(已取得其所有權),再予販售,是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而就上述第2、3種情形時,因所販售者均為盜版之光碟,自不能主張「散布權耗盡原則」,屬侵害著作權人之「散布權」,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智慧財產局籲請全國民眾應注意網路拍賣影音光碟之合法性,特別要注意自己所拍賣的影音光碟片到底是「合法重製物」 抑或是「盜版品」,以避免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