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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101b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一、關於在網站放歌,僅作為評論之用是否違法乙節,由於將音樂上傳於網站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均屬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能,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然因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影響層面廣大,容易導致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

令函要旨

一、關於在網站放歌,僅作為評論之用是否違法乙節,由於將音樂上傳於網站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均屬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能,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然因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影響層面廣大,容易導致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縱僅利用「部分」音樂,其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仍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二、至於網站負責人之法律責任乙節,如於該網站上張貼之音樂、視聽節目為網友所上傳,而該網站對此等網友利用其服務所為之著作權侵權行為,如有侵害或幫助的故意的話,網站業者依其個案情形,可能仍會有刑法上共犯或幫助犯等刑事責任,或依民法與實際侵權行為人連帶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88條、第91條及第92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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