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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101a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詢參考他人攝影照片或圖畫,以不同手法製成圖案相似美術品乙節,如係就原著作做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仍不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重製」的範圍;如除表現原著作之著作內容外,尚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屬本法所稱之…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參考他人攝影照片或圖畫,以不同手法製成圖案相似美術品乙節,如係就原著作做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仍不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重製」的範圍;如除表現原著作之著作內容外,尚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屬本法所稱之改作行為;該等行為除非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二、有關他人以相同手法參考或模仿您的美術著作,該他人是否觸犯著作權法乙節,仍請參考上述說明。三、至所詢以上兩種情形,均屬著作權法所規範之範疇。另,由他人著作「改作」而生之作品,如其符合本法所稱之「衍生著作」,亦受本法之保護,併予敘明。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1款、第5條、第6條、第22條、第28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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