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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00092000號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貴會函請釋疑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96年8月28日著真字第96350828447號函之內容是否為真實且合法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10月4日(96)音元字第0233號函。二、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釋疑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96年8月28日著真字第96350828447號函之內容是否為真實且合法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10月4日(96)音元字第0233號函。二、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仲介業務之同類著作仲介團體之會員。」,且依著作權仲介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二、(一)1.(4)的第6點,申請設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發起人不得為管理相同著作類別及權利的仲介團體的會員。故已許可設立之仲介團體之會員,並不能成為著作權人協會申請設立之仲介團體的發起人,請轉知 貴會會員。三、依本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已不得辦理著作權仲介業務,該會向立法院請願就本條例第3條、第43條第1項及第44條第1項抵觸著作權法及違憲案,業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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