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026a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電影(視聽著作)利用視聽機器放映予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而「公開上映」是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而欲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者,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電影(視聽著作)利用視聽機器放映予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而「公開上映」是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而欲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者,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又本法並未規定何謂「公播版」,一般所稱「公播版」係指已授權公開上映給公眾觀賞之影片。因此,所詢 貴單位圖書館所典藏經廠商授權之公播版電影DVD,而其仍在原授權的期間、地點內者, 貴單位自可在舉辦之蚊子電影院中放映。又「蚊子電影院」如屬本法第55條所定之活動且有該條之適用時,係屬合理使用,併予說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61026a」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