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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024a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光碟)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不論有無營利,不論拍賣光碟數量多寡,即使是少量,甚至是一片,都是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二、對於目前坊間…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光碟)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不論有無營利,不論拍賣光碟數量多寡,即使是少量,甚至是一片,都是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二、對於目前坊間有不肖代理商,針對網路拍賣少量盜版光碟索取高額和解金所引發之社會問題,本局亦已注意到,因此,除加強網路拍賣商品著作權觀念之教育宣導,使網友不輕易觸法外,並已建議執法或司法人員,於處理此類案件時,多考量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於初犯或犯罪情節輕微者,儘量以微罪不舉(罰)、緩起訴或緩刑處之,俾利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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