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023b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87條第3款係規範輸入「違法重製物」(即俗稱之「盜版品」)之行為,倘自海外寄送至台灣地區之DVD並非盜版品,而係一般俗稱之「真品」,則不涉及違反本條款之規定。二、自海外寄送至台灣地區之DVD雖然非盜版品,而係一般俗稱之「真品」…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87條第3款係規範輸入「違法重製物」(即俗稱之「盜版品」)之行為,倘自海外寄送至台灣地區之DVD並非盜版品,而係一般俗稱之「真品」,則不涉及違反本條款之規定。二、自海外寄送至台灣地區之DVD雖然非盜版品,而係一般俗稱之「真品」,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之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然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復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者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每次得輸入每一著作一份,換言之,符合這種情形之輸入,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三、因此,以供個人觀賞為目的,自台灣網路下標向國外賣家購買「海外正版」的DVD,在每一著作只購買一份時,是屬於合法的行為,尚不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規定。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第87條第4款、第87條之1第3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