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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022c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其他登記手續。另外,凡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即屬本法所保護的「著作」。來函所詢自行錄製的M V、…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其他登記手續。另外,凡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即屬本法所保護的「著作」。來函所詢自行錄製的M V、畫冊等產品,如具備前述要件,即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受本法保護。將來您要主張自己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權的話,對於權利的存在必須自負舉證責任(即證明創作事實等,從而享有權利),所以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相關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另外您也可以善用著作權法第13條之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享受「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的法律利益。二、其次,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來函指出您所錄製的MV,其內容似已涉及利用他人著作之重製行為(例如:將他人之音樂著作予以錄音、或將他人錄音著作剪輯在所拍攝的畫面上),因此,提醒您在錄製MV時,應注意有無利用到別人的著作,進而依法取得授權利用,方屬適法。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3條、第22條第1項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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