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008b
要旨
一、美國人著作從民國37年11月30日生效之「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起一直迄今,其著作均受我國保護,並非因我國加入WTO始受保護,故如欲利用其著作,仍應得其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二、另有關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
令函要旨
一、美國人著作從民國37年11月30日生效之「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起一直迄今,其著作均受我國保護,並非因我國加入WTO始受保護,故如欲利用其著作,仍應得其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二、另有關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所保護者係指相關電腦程式原始碼、指令等,因此,不同語言之電腦程式著作均得受我國著作權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