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008a
要旨
一、所詢於文章中引述自己所看的內容如文章、笑話或廣告內容,有無觸犯到著作權一節,如您係於文章中利用他人著作(文章或笑話通常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易言之,一定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必須客觀上使讀者可以判斷何者…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文章中引述自己所看的內容如文章、笑話或廣告內容,有無觸犯到著作權一節,如您係於文章中利用他人著作(文章或笑話通常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易言之,一定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必須客觀上使讀者可以判斷何者為被引用之部分,何者為作者自行創作部分,則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如非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情形,則恐涉及重製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第22條、第52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