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00086700號
要旨
貴會函詢公、私立中小學教職員宿舍、學生宿舍、公司員工宿舍等,提供有線電視收視,是否屬「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而應向真正權利人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9月20日通傳營字第0960514620…
令函要旨
貴會函詢公、私立中小學教職員宿舍、學生宿舍、公司員工宿舍等,提供有線電視收視,是否屬「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而應向真正權利人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9月20日通傳營字第09605146200號函。二、有關公、私立中小學教職員宿舍、學生宿舍、公司員工宿舍等是否屬於「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一節,查「公眾」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而「公、私立中小學教職員宿舍、學生宿舍、公司員工宿舍」應屬本法所規範之「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三、至於公、私立中小學教職員宿舍、學生宿舍、公司員工宿舍等,提供有線電視收視是否涉及本法所稱「公開播送」之行為,應視該行為是否為本法所稱之「公開播送」而定。若學校或公司於其教職員宿舍、學生宿舍或公司員工宿舍是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電視節目訊號,未於接收後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本法中所稱公開播送之行為。但如學校或公司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訊號,而後藉由其線纜系統將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提供教職員、學生或公司員工收看,即屬著作權法中所稱「公開播送」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7款、第2項、第24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