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910
要旨
一、您所詢問在公家機關內部,於午休時刻播放英語歌曲一事,因為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若貴單位係經常性播放英語歌曲,就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取得該音樂著作之權利人授權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另外,對於錄音著作之…
令函要旨
一、您所詢問在公家機關內部,於午休時刻播放英語歌曲一事,因為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若貴單位係經常性播放英語歌曲,就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取得該音樂著作之權利人授權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另外,對於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則應向錄音著作之權利人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支付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有關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管團體),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著作權仲介團體聯繫。 二、另有關提供中英譯歌詞讓同仁參酌部分,則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歌詞)之行為,應取得該音樂著作之權利人授權始得為之。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