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00081070號
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為推展客家語言及文化,擬出版客家歌謠曲譜,提供各縣(市)客家山歌班等,每週定時、定點推廣教唱練習之用,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46條之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9月4日客會文字第09600081592號函。二…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為推展客家語言及文化,擬出版客家歌謠曲譜,提供各縣(市)客家山歌班等,每週定時、定點推廣教唱練習之用,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46條之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9月4日客會文字第09600081592號函。二、有關 貴會為推展客家語言及文化,擬出版客家歌謠曲譜,提供各縣(市)客家山歌班、歌(民)搖班、合唱團等,每週定時、定點推廣教唱練習之用一節,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音樂著作,而「重製權」及「散布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三、又本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依 貴會所詢之利用情形,與上述第46條欲規範重製行為之對象、態樣均有別,自無上述第46條規定之適用。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12條、第22條、第28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