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907a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來函所稱「版權」,似應指「著作權」,政府機關委託研究案之著作權歸屬,應視委託契約雙方約定,若約定由委託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歸委託機關所屬公法人如:「中華民國」所有,政府機關則為「管理者」或「代表者」),委…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來函所稱「版權」,似應指「著作權」,政府機關委託研究案之著作權歸屬,應視委託契約雙方約定,若約定由委託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歸委託機關所屬公法人如:「中華民國」所有,政府機關則為「管理者」或「代表者」),委託機關基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得自行或委託他人將研究案內容加以重製,並進行販售等散布行為,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二、至於委託研究案之委託機關依委託契約取得著作財產權後,是否將研究案內容對外販售?如何販售?於何處販售等問題,係屬各機關之出版品管理問題,宜由各機關自行考量。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等之規定,及本局「政府委託案著作權問題處理守則」宣導資料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