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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907b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一、「家用版」DVD只限於家庭中使用,不得公開上映,這是廠商為區隔市場,自行將其視聽著作商品依其授權使用範圍所做的分類。利用圖書館放映設備觀賞影片,屬著作權法規定的公開上映行為,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即有侵害該影片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

令函要旨

一、「家用版」DVD只限於家庭中使用,不得公開上映,這是廠商為區隔市場,自行將其視聽著作商品依其授權使用範圍所做的分類。利用圖書館放映設備觀賞影片,屬著作權法規定的公開上映行為,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即有侵害該影片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權之虞。圖書館以家用版DVD借給讀者在館內播放,縱使只有個人觀賞,亦屬上述公開上映的行為。二、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著作者,限於「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故如所購買之DVD係「合法重製物」,且因購買行為已取得該DVD之「所有權」者,即得本於「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之地位,依上開條文規定再行轉讓,不受該DVD上註明「禁止轉讓」之限制。三、附帶一提,目前影音光碟出租市場實務中,存在有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發行商將合法視聽重製物之所有權予以保留,僅移轉「占有」予簽約出租店,授權該出租店出租之商業型態,此等光碟均標示「本產品所有權屬○○○(著作財產權人或代理商)所有,僅限○○○簽約店使用」等文字或類似文字,此等光碟在市場上稱之為「出租版」,亦即其所有權保留在著作財產權人或代理商手中,並未移轉出來,此種情形,即無上述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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