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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905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一、網路世界如同實體世界一般,仍受國家法律之規範,故相關網路、網站於符合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時,仍受智慧財產權法律之保障。惟智慧財產權之範圍甚廣,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等等,應視該網路或網站之內涵及所欲保護之標的而定,未可一概而…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世界如同實體世界一般,仍受國家法律之規範,故相關網路、網站於符合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時,仍受智慧財產權法律之保障。惟智慧財產權之範圍甚廣,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等等,應視該網路或網站之內涵及所欲保護之標的而定,未可一概而論。二、有關將人力資源網路化之概念,是否受保護部分,由於著作權法不保護概念,僅保護概念所呈現之表達(包括語文、圖形等),故如抄襲語文、圖形或其他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方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然而單純概念之相同,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是否受商標法或專利法保護部分,則應視其呈現之內涵及是否有申請商標權或專利權保護而定。三、目前我國並無網際網路之專法,網際網路內容、行為之保護散見於電信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等,由各該法令保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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