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904
要旨
一、網友利用FOXY軟體傳輸未經授權之視聽或音樂著作,如未符合合理使用時,係屬違反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規範而應負民、刑事責任。二、FOXY平台業者利用超連結之方式,將「論壇」及「部落格」等超連結至「麻吉網」部分,如果「麻吉網」之…
令函要旨
一、網友利用FOXY軟體傳輸未經授權之視聽或音樂著作,如未符合合理使用時,係屬違反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規範而應負民、刑事責任。二、FOXY平台業者利用超連結之方式,將「論壇」及「部落格」等超連結至「麻吉網」部分,如果「麻吉網」之「論壇」及「部落格」大多數為違反著作權法之著作物,且FOXY平台業者「明知」所提供之「超連結」之網站多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時,則FOXY平台業者就該超連結之行為仍可能構成著作權法 「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三、FOXY平台業者提供FOXY程式者,如以未經合法授權之音樂、影音或其他檔案為誘因,並有向網友收取費用或坐收利益之行為而提供FOXY等P2P軟體,將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並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請參考96年7月11日經總統令公布通過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97條之1及第93條第4款等規定)。至於是否構成前開法律之違反,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四、另據了解,FOXY平台業者業遭執法機關取締,相關司法程序正進行中,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