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828b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一、所詢以數位電視接收盒接收數位節目內容於公共場所播放一節,是否須取得授權並付費,應分別情形而定:(一)如裝置接收器材接收數位節目內容之訊號後,基於供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

令函要旨

一、所詢以數位電視接收盒接收數位節目內容於公共場所播放一節,是否須取得授權並付費,應分別情形而定:(一)如裝置接收器材接收數位節目內容之訊號後,基於供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則屬「公開播送」之行為;如接收後係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者,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則屬「公開傳輸」之行為。前述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授權後方得利用。(二)如接收訊號之後並未再予以傳送,僅屬於單純之接收訊號,並不涉及著作權之利用行為。二、因此,是否須取得授權並付費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是否涉及接收後再傳送著作內容而定。如屬需要取得授權之行為,則應向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如經其委任代理之人或團體)取得授權,(所傳送之電視節目及節目中所含之音樂…等內容,可能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等),不因所播放者是否屬於公共電視台節目而有差別。又,洽詢授權事宜除可向本局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如附件名冊)聯繫外,如被利用之著作非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著作時,仍應個別與該等著作財產權人洽商,取得其授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第37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60828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