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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827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一、報紙上登載之內容,除了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其他具有創意之內容或圖畫,則有可能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享有著作權。影印他人之著作,係「重製」之行為,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

令函要旨

一、報紙上登載之內容,除了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其他具有創意之內容或圖畫,則有可能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享有著作權。影印他人之著作,係「重製」之行為,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或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所詢客人利用超商店所提供之設備自行影印報紙內容與圖畫及超商業者幫客人影印,如屬於上述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反之,則應負著作權法第6、7章所定之民、刑事責任。超商業者如明知客人重製他人著作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提供影印機供其重製,則有可能成為侵害重製權之共犯或幫助犯。二、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僅供參考,就具體案件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是否屬「共同侵權行為」,是否有「幫助」之犯罪等,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審認之。基於顧客影印之型態具多樣性,除係影印私人證件或一般性之資料外,建議超商業者勿隨意供顧客影印書籍或報章雜誌等資料,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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