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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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補習班老師編寫的講義是「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應由補習班與編寫老師雙方約定,或參照著作權法第11及12條規定處理。至於補習班將講義發給學生,學生取得的是該講義之所有權,與著作權無涉,因為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
令函要旨
一、補習班老師編寫的講義是「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應由補習班與編寫老師雙方約定,或參照著作權法第11及12條規定處理。至於補習班將講義發給學生,學生取得的是該講義之所有權,與著作權無涉,因為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講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屬於民法規定的權利;而著作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在於保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範疇。二、老師上課講授的內容如具原創性,應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整理老師上課筆記的人,如僅是就老師的講解忠實紀錄,則該筆記為老師的語文著作之重製,整理的人無另一新的著作權,但如就老師講授內容加以改寫或增加內容而有原創性,則會成為另一新的衍生著作,得另享有著作權。但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改寫必須徵得老師的授權,否則會侵害老師的改作權。三、又我國著作權法未賦予著作人享有「出借權」,故如將補習班發的講義或老師上課的筆記出借給同學、朋友,而此筆記是老師同意學生紀錄的,屬於合法的重製物。因該「出借」行為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財產權,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但是如果取得的講義或筆記是非法重製的盜版物時(例如未經老師同意學生紀錄),屬於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必須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11條、第12條、第28條之1、第29條及第87條第1項第6款等,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第1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