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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816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詢之網路上流傳的文章、常見笑話或感性小品選集,通常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透過網頁的螢幕擷取他人之文章,可能牽涉到重製或編輯的行為,不論做成這些行為的目的為何,如果擷取的是他人的語文著作(文章),用來編輯或出版,通常皆須事先徵得…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之網路上流傳的文章、常見笑話或感性小品選集,通常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透過網頁的螢幕擷取他人之文章,可能牽涉到重製或編輯的行為,不論做成這些行為的目的為何,如果擷取的是他人的語文著作(文章),用來編輯或出版,通常皆須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如未取得授權,直接編輯,將涉及侵害重製權、編輯權及散布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法律責任,並不會因其註明出處而可免除侵權的責任。因此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又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情形下,建議不要使用,以避免引發侵權的糾紛。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及第28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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