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00072640號
要旨
有關著作權法第47條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96年8月7日(96)教字第0960002679號函。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之利用型態係「公開播送」,以網路傳輸他人著作係屬「公開傳輸」,與「公開播送…
令函要旨
有關著作權法第47條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96年8月7日(96)教字第0960002679號函。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之利用型態係「公開播送」,以網路傳輸他人著作係屬「公開傳輸」,與「公開播送」之利用型態有別,故網路傳輸他人著作並無本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自無從據以訂定使用報酬率,所請訂定公開傳輸之使用報酬率,礙難照辦,敬請 諒察。(有關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之規定。)三、有關網路傳輸授權之費用,仍應由 貴館與各該著作之著作權財產權人協商訂定之,如有爭議,亦可依本法第82條及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之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