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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808a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電影(視聽著作)利用視聽機器放映予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而「公開上映」是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而欲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者,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電影(視聽著作)利用視聽機器放映予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而「公開上映」是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而欲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者,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又本法並未規定何謂「公播版」或「家用版」,一般所稱「公播版」係指已授權公開上映給公眾觀賞之影片,稱「家用版」只限於家中使用,此係廠商為區隔市場,自行將視聽著作商品依其授權使用範圍所為分類。因此,所詢由清華大學圖書館名義採購之公播版影片,既經授權清華大學公開上映,自可由該大學在校園影展中放映。又「校園影展」如屬本法第55條所定之活動且有該條之適用時,係屬合理使用,併予說明。二、至所詢「公播版」之權利及義務乙節,由於本法就公播版並無規定,因而就公播版影片之權利義務部分,仍須視該影片之授權範圍而定。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25條及第37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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