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807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另外,凡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即屬本法所保護的「著作」。來函所詢之「幼稚園教學影片」,如其內容含有前揭定義下之著作,例…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另外,凡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即屬本法所保護的「著作」。來函所詢之「幼稚園教學影片」,如其內容含有前揭定義下之著作,例如幼教師之授課內容可能屬本法所稱的語文著作,以及來函中所提及教師以前拍攝之影片(視聽著作),該等著作受本法保護,您拍攝幼稚園教學過程並上載於網路供其他幼教師點閱或下載,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應於徵得著作權人-該名幼教師或原教學影片之著作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 二、至來函指出影片含有部分流行歌曲,將該影片上載於網路供人瀏覽或下載之行為,另涉及他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亦應取得該等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三、如何取得同意或授權,係屬私權契約行為,應由當事人雙方商談洽訂之,有關授權管道之說明及訊息,請參見本局首頁 / 使用與授權/ 音樂授權管道說明。又肖像權問題係屬民法之問題,與著作權法無關,本局未便答復,敬請諒察。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3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