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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803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一、所詢有關您用手機將您以鋼琴彈奏的流行歌曲拍下來,再將所拍下來的影音擋案放在部落格上讓朋友聽之行為,已經本組於96年7月27日答復,係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上述行為不因您是否提供他人下載或是否營利而受影響,亦不因是否鎖碼而…

令函要旨

一、所詢有關您用手機將您以鋼琴彈奏的流行歌曲拍下來,再將所拍下來的影音擋案放在部落格上讓朋友聽之行為,已經本組於96年7月27日答復,係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上述行為不因您是否提供他人下載或是否營利而受影響,亦不因是否鎖碼而有差異,又演奏之「風格」並不在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範圍。二、本法所規定之「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如果 您不是在公開場所,向現場特定或不特定人之多數人彈奏流行歌曲,例如在自己家中彈奏,就不是以彈奏樂器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與上述規定不符,非屬「公開演出」之行為。三、本件著作權疑義之本局答復內容,您可以放在部落格上供大家參考。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及第26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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