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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727b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或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或聆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並放在網路上「…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或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或聆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並放在網路上「公開傳輸」,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您用手機將您以鋼琴彈奏的流行歌曲拍下來,再將所拍下來的影音擋案放在部落格上讓朋友聽,已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並加以公開傳輸之行為,應事先取得該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及公開傳輸,始得為之。關於您所提到的五月天或背叛等音樂著作之重製,可洽音樂經紀公司授權,公開傳輸部分,可洽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授權,相關之聯繫資訊可參閱本局著作權主題網首頁 / 使用與授權/ 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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