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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725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一、在拍攝的宣傳短片中自行尋找音樂後套用為背景音樂,因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必須取得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重製的授權,如未經授權利用,即屬侵害重製權的問題,須負擔法律責任。二、另在公開場所以影音播放設備放映上…

令函要旨

一、在拍攝的宣傳短片中自行尋找音樂後套用為背景音樂,因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必須取得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重製的授權,如未經授權利用,即屬侵害重製權的問題,須負擔法律責任。二、另在公開場所以影音播放設備放映上述宣導短片,係屬公開上映視聽著作,若該播放影片時背景音樂係隨同影片而再現時,屬公開上映之行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並無公開上映權,因此放映影片之行為尚不致發生侵害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問題。又若該宣導短片係經由電視台播送,就會涉及「公開播送」該宣傳短片及其內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行為,必須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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