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00064100號
要旨
貴渡假村所詢「各著作權仲介團體要求旅賓館業者,就電視節目內所含之音樂,向各該管理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澎湖縣政府96年7月12日府行新字第0960034124號函轉 貴渡假村96年6月…
令函要旨
貴渡假村所詢「各著作權仲介團體要求旅賓館業者,就電視節目內所含之音樂,向各該管理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澎湖縣政府96年7月12日府行新字第0960034124號函轉 貴渡假村96年6月28日96吉字第0628號函辦理。二、來函所詢著作權仲介團體,係指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同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依照本條例組織登記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檢送目前業經本局許可設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資料1份(如附件1)供參考。三、旅館業者於旅館公共場所播放廣播、電視節目、音樂、影片,會涉及到利用各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所管理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之行為,應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檢送本局94年6月7日智著字第09416002430號相關解釋函(如附件2)供參考。四、來函檢附中華民國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6年6月11日全旅福字第0020號函,所載之MUST、MCAT、TMCS、ARCO及RPAT等5個團體均為本局許可設立之仲介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執行著作權仲介業務,授權利用人利用。貴渡假村營業如有利用各該仲介團體所管理之著作,應向各該仲介團體洽取授權支付使用報酬,始得合法利用。迄至目前為止,上述MUST、MCAT、ARCO、及RPAT等4家仲介團體已就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訂定使用報酬率並經本局審議通過,TMCS就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已訂定,惟未經本局審議通過。對於仲介團體尚未提出或未經本局審議之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項目,依本法第37條之規定,利用人就其公開播送之使用報酬費率自得與各該團體另行協議,以取得合法授權。五、另依本法第89條之1之規定,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來函所附中華民國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中有關溯自95年7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費用部分,或係該MCAT等4個仲介團體認為旅館利用人於95年7月1日至實際與該等團體簽約授權利用之前,有利用其著作而侵害其權利之情形,乃行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旅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以賠償其損害,惟事實是否如此?仍宜向各該團體瞭解其溯及於95年7月1日收取費用之性質為何?法律依據為何?如經確定該項溯自95年7月1日收取之費用係屬損害賠償之性質,則宜依據是否確有利用之情事?如有利用,其所造成之損害數額為何?由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就損害賠償事項進行協商處理,至有無利用事實及所生損害之情形如何通常需由權利人負舉證責任。六、據瞭解中華民國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確實擬代表其會員與MCAT等4家仲介團體進行授權支付使用報酬或進行損害賠償之團體協議,惟 貴渡假村是否參加?宜由 貴渡假村自行瞭解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