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723b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來函所指古畫,若確已超過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產時,則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臨摹該古畫所生之畫作,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二、另來函…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來函所指古畫,若確已超過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產時,則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臨摹該古畫所生之畫作,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二、另來函稱民眾之畫作有臨摹自故宮收藏之古畫者,則該臨摹行為及將臨摹後之畫作製成郵票之行為,是否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第1項「公立古物保存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建議先行向國立故宮博物院徵詢意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30條、第43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