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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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二、民眾在國立美術館內以數位照相機翻拍書籍,雖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但如在合理範圍內,且係基於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之使用,應有本法第51條之適用,屬合理使用,但如民眾翻拍之數量龐大,且係逐頁逐頁翻拍時,即不屬於合理範圍,而應取得授權。對於實際個案中利用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就美術館而言,實難以辨別民眾翻拍之目的及翻拍之數量是否已逾合理使用範圍,建議可參考國際上許多美術館的作法,規定禁止攝影,以杜爭議。三、至於民眾在館內的資料中心聊天太大聲時,館內人員應即時勸導一節,與著作權法無關,未便表示意見。 四、以上說明,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