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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723e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一、所詢手繪藝人名人肖像如王建民,製作成商品販賣之行為,會不會違反著作權1事,經查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為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予以表現,因…

令函要旨

一、所詢手繪藝人名人肖像如王建民,製作成商品販賣之行為,會不會違反著作權1事,經查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為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予以表現,因此,利用名人模樣製手繪之作品如有創意,得為著作,即受著作權保護,著作人自可將該著作製成商品。至於利用該藝人名人肖像,如涉及侵害其肖像之人格利益,則屬民法上人格權問題與著作權法無關,請參考民法規定。二、另詢可否拿中華民國國旗製成裝飾品販賣1事,「中華民國國旗」之型式係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四條制定,依著作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惟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請併予參考。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及第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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