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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720c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一、為平衡散布權(著作權人專有)與物權,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散布權耗盡原則」,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物,屬於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所詢於本國境內購買之國內或國外出版之正版書籍,依…

令函要旨

一、為平衡散布權(著作權人專有)與物權,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散布權耗盡原則」,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物,屬於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所詢於本國境內購買之國內或國外出版之正版書籍,依上述規定,均得自由銷售。至於本國境內購買之珠寶或設計師設計之鑽戒一枚,該珠寶或鑽戒之設計如屬著作,且在該產品上重現設計圖之內容而屬正版之著作重製物者,自亦得適用散布權耗盡原則自由轉售,如非屬著作,則其轉售行為與著作權法無關。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28條之1、第59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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