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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720a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一、一般利用人透過軟體業者所提供的軟體,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或進一步加以燒錄的行為,涉及他人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的重製,而重製權乃專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除非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

令函要旨

一、一般利用人透過軟體業者所提供的軟體,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或進一步加以燒錄的行為,涉及他人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的重製,而重製權乃專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除非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來函所詢使用軟體下載音樂,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如係使用自己家裡的機器下載,且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另外,當您下載該音樂檔案後,如果仍然存放在與他人交換檔案的資料夾內,他人仍可透過交換軟體到您家裡的電腦該資料夾內取得音樂檔案再予下載時,則您同時又屬於上傳和公開傳輸音樂著作的行為人,已經不是單純的下載行為,而上傳和公開傳輸並不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合理使用的範圍,係屬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提醒您特別注意。三、又,透過網路下載音樂之前,應該先了解它的來源是否合法,避免下載未取得授權或來歷不明的音樂,才能在享受科技帶來便利的同時,保護自己不致於觸法,也保護別人的智慧財產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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