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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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公司結束營業後,其擁有著作財產權之歌曲得否使用一節,按公司結束營業後,原則上應經清算程序以處理其未了結事務,故應視其清算之結果以決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屬何人。法人解散而未完成清算程序者,由於法人人格尚未消滅,其著作財產權在存續期間屆滿前…
令函要旨
一、所詢公司結束營業後,其擁有著作財產權之歌曲得否使用一節,按公司結束營業後,原則上應經清算程序以處理其未了結事務,故應視其清算之結果以決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屬何人。法人解散而未完成清算程序者,由於法人人格尚未消滅,其著作財產權在存續期間屆滿前仍存在。此外,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屆滿前,只有在法人人格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其著作財產權才會消滅。換句話說,公司縱使結束營業,其結束營業前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並不會因結束營業而當然消滅,則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如仍在存續期間內,原則上仍應取得授權後方得利用。二、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著作人如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來信所稱之廣告歌曲,其著作財產權為廣告公司買斷,則該著作之著作人是否有約定為該廣告公司或仍為原作詞、作曲者?與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相關:如著作人為廣告公司(法人),則該等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著作人為原作詞、作曲者(自然人),則保護期間至該自然人死後50年為止。三、綜上, 貴公司所欲利用之廣告歌曲如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則應獲得授權後方得利用,利用行為如已超出當初委託該廣告公司製作廣告片之合約約定之授權利用範圍,則應另行取得授權,如找不到著作權人授權時,建議不要使用,以避免侵權之風險。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第42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