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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711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供他人閱覽為「公開傳輸」行為,又「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的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供他人閱覽為「公開傳輸」行為,又「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的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外,均必須經過權利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另本法第48條之1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就已公開發表,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得重製該等著作所附之摘要,合先敘明。二、又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自己的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據瞭解,資料庫的權利人授權他人利用其資料庫的內容,皆有其授權範圍,因此,所詢 貴校請廠商抓取在SCI資料庫上屬於 貴校老師發表之期刊文獻,及將這些書目資料集中上網會不會觸犯到智財權之疑義,事涉授權範圍之釐清,建請逕洽該資料庫瞭解其資料庫內著作之授權內容及範圍,俾得於其授權範圍內利用著作而不至於發生侵權之情形。三、來函所稱「書目」資料集中上網,所稱書目資料如係您檢附之文獻摘要,且屬該著作所附之摘要,則依上述規定得重製之,惟尚不得公開傳輸;如係指著作的名稱、著作人等資料,由於非屬「著作」,將之集中上網,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8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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