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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710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刊載、下載他人文章為「重製」行為,將著他人文章登載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刊載、下載他人文章為「重製」行為,將著他人文章登載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二、有關您來文所詢將本局的文章轉貼至您的部落格一事,按目前已有著作人採行「創用CC」授權條款,即著作財產權人就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授權之內容利用其著作,本局網站上的著作即採行「創用CC」(Creative Common)機制,免費授權他人依本局授權範圍利用該等著作,您將本局網頁內採用創用CC授權之文章予以轉載至您的部落格內時,只要依照授權範圍利用,就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若您轉載的文章,並未採行「創用CC」授權條款,應先獲得該等文章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利用,否則即使有註明出處、引用網址、無篡改內容,仍會有侵害他人「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的問題。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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