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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706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在飯店、餐廳等營業場所舉辦婚禮,以播音設…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在飯店、餐廳等營業場所舉辦婚禮,以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作為背景音樂,不論係飯店提供或賓客自行提供音樂CD,就不同的顧客舉行之婚禮,屬經常性播放音樂之利用型態,不符合上述第5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而係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徵得音樂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另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得依本法第26條之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至若實際播放音樂之人為賓客時,因如無營業場所業者提供播放音樂之機器設備,賓客當無法配合播放,因此二者均有參與公開演出之行為,惟因賓客於營業場所舉行婚禮時已支付相當費用,故應無違反著作權法之故意。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經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協會聯繫。二、另查,坊間常有民眾在住家附近以「辦桌」方式舉辦婚禮,若婚禮主人以自己之播音設備播放CD,因喜宴賓客對婚禮主人而言,應可認為係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下之公眾,似不構成公開演出,自無庸討論合理使用之情形。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及第5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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