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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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4、5款及第7款規定,電影屬於「視聽著作」,而公開上映是視聽著作(如DVD、VCD)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上揭公開上映權、重製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利用他人享…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4、5款及第7款規定,電影屬於「視聽著作」,而公開上映是視聽著作(如DVD、VCD)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上揭公開上映權、重製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又本法並未規定何謂「公播版」或「家用版」,一般稱「公播版」係指已授權公開上映給公眾看的影片,稱「家用版」只限於家庭中使用,這是廠商為區隔市場,自行將其視聽著作商品依其授權使用範圍所做的分類。二、來函所稱 貴館多年來接受各政府單位贈送之視聽資料出版品,均未註明是否有公播授權,是否需再請求各出版單位給予授權,以便於館內播放?依本法第50條之立法意旨在便利民眾合理利用政府出版品,促進公益,基於著作性質係公益性之考量,不論著作財產權人是否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只要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惟仍應明示其出處。因此,所詢各政府單位贈送之視聽資料出版品,希望於館內播放,如其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則參照第50條之立法意旨,似應有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之空間。但如其著作人不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即應另行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又各政府機關如屬各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於贈送 貴館時,已表明授權 貴圖書館使用,而其真意如可認係包含在館內公開上映,即屬業已授權 貴館公開上映,無需另行洽取授權,即可於 貴館內播放該視聽著作。三、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10條、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侵害之爭議,包括系爭標的究否為著作?有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等,屬私權爭執,須訴請司法機關解決,並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