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00047150號
要旨
貴會函詢有關民宿業者及醫院診所業者使用音樂著作相關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5月18日台協字第960508號函及第960518號函辦理。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
令函要旨
貴會函詢有關民宿業者及醫院診所業者使用音樂著作相關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5月18日台協字第960508號函及第960518號函辦理。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又所謂「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9款後段規定)。三、有關醫院診所可能涉及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之情形,說明如下:(一)於醫院診所內擺放單一台電視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本法中所稱「公開播送」之行為。又查 貴會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之收費對象並無「醫院診所」項目, 貴會前揭第960518號函稱「本會有關醫院診所公開播送之費率,均經審議通過」一節,顯有錯誤,應予澄清。(二)於醫院診所播放背景音樂一節,可能涉及之著作權法適用疑義,分述如下:1、如係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單純打開收音機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2、於接收電(視)台播送之訊號外,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其播送效果,則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之「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3、又如係以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錄音帶等,係屬「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會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三)依使用者付費之原則,醫院診所若無利用到 貴會所管理之歌曲,即無須向 貴會取得授權,前述(二)之2、3以播(擴)音設備播放音樂著作之情形,貴會欲向醫院診所洽取公開演出使用報酬時,應先查明利用人確實有利用到 貴會管理之音樂著作,才能據以收受使用報酬。四、有關民宿業者為吸引客人投宿,提供電腦伴唱機供客人公開演出一節,按利用人須確有利用到仲介團體管理著作之事實,仲介團體始能據以收取使用報酬。因此,民宿業者提供市售之電腦伴唱機內如未重製 貴會所管理之音樂著作,消費者利用該伴唱機演唱時,即不可能公開演出 貴會所管理之音樂著作,貴會自不得向放置該電腦伴唱機之營業場所,收取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因此,貴會欲向各民宿業者洽取公開演出使用報酬時,應先查明該業者置放之電腦伴唱機內確定有重製 貴會管理之音樂著作,才能據以授權公開演出,並收受使用報酬,以期避免造成有不應收取使用報酬,卻恣意收取,致損及利用人權益之不良結果。五、另查, 貴會委託「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有關醫院診所之使用報酬一節,請 貴會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於文到10內將契約書檢送本局參考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