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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604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一、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例如:影片)上網供人瀏覽/下載,即涉及「重製」、「公開傳輸」,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

令函要旨

一、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例如:影片)上網供人瀏覽/下載,即涉及「重製」、「公開傳輸」,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至於將自己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上網供人瀏覽/下載,屬權利的行使,自應尊重。二、至網站業者就其網站所載著作內容,如屬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上載或著作財產權人自行上載,自屬合法行為;如果其上載未獲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依上說明,上載之行為人即屬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網站業者如明知其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三、實務上,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多採取通知/取下機制,於接獲權利人之侵權通知時,採取包括限制進入網頁、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改善網路侵權。據了解來文所述youtube網站亦有採行此一機制。四、以上說明,請參考「網友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之著作權問題」、「網路著作權你我他」、「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3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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